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高招频道 > 院校直通车 > 录取规则 > 厦门大学招生录取规则

厦门大学招生录取规则

时间:2010-05-26   作者:555edu.cn   来源:厦门大学    点击:48

厦门大学招生录取规则

第七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考我校的生源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填报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以生源省份我校相应的招生计划数的105%左右调档(调档前根据生源情况,我校与各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商定具体调档比例),非平行填报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控制在生源省份我校相应的招生计划数110%-120% 以内。

  第十七条 原则上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有关加(降)分政策。专业(类)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专业投档。

  第十八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 在各省出档的考生中,根据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采用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专业(类)投档和录取,同时参考专业相关科目成绩。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总分值为 5 分。即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 2 分,第二和第三专业志愿及第三和第四(含第四及其之后的所有排序志愿)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均为 1 分,第四(含第四及其之后的所有排序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 1 分。

  第二十条 获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文艺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的录取规则分别按我校相应各类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面向全国和单独面向福建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分享到: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