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31 作者:www.555edu.cn 来源: 点击:37
根据《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08〕25号)、《关于为地方检察院系统下达专项编制的通知》(中编发〔2008〕3号)和《关于为检察院系统增加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豫编办〔2010〕185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使用中央为我省检察机关补充的406名中央政法编制,组织实施统一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人选工作。
报考基层检察院初任检察官人选职位:(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限A证、B证);(3)具有2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报考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基层检察院初任检察官人选职位:(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B、C证均可);(3)具有2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基层检察院在《2010年河南省统一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人选数量及代码明细表》中加注了*号。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应具有1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从事法律工作经历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计算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的时间截止2010年12月31日。 现已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检察官不得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970年1月1日后至1986年12月31日前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标准; 6、符合《公务员法》、《检察官法》任职回避规定; 7、符合上述招录职位所规定的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检察官的其他情形的;
(二)报名地点:各省辖市级检察院均设报名点,负责报考本省辖市及所属县(市、区)检察院人员的报名工作。具体报名地点、报名电话详见《各省辖市级检察院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表》。 (三)报考者报名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和从事法律工作年限证明、单位介绍信(应包含本人如被录用,现所在单位同意调出的内容);以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报名的,还应提供学位认证书原件。 以上证件经省辖市级检察院审查合格后交复印件各2份,证明、介绍信等材料交原件1份、复印件1份。其中,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的时间放宽至面试前。 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职位;经资格初审合格的人员需交本人近期同底版免冠一寸照片12张,照片下方要印有照片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本次考试报考者按每人每科30元(两科共60元)缴纳笔试考务费,缴纳电子信息采集费每人12元。 (四)报考者报名时,由本人填写《2010年河南省统一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人选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式3份,在该表“本人承诺”一栏中填写“本人所提供的证书、证件、证明等材料均真实有效,如弄虚作假,本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签署考生本人姓名。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选拔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与拟选拔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 (五)报名人数与拟选拔职位达不到4:1的,由省辖市级检察院征求报考者意见后可在本省辖市范围内调剂;调剂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根据实际报考人数相应核减报考职位;产生的空缺职位,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补充。 (六)各省辖市级检察院于2010年10月11日到省检察院政治部领取《准考证》。考生于10月12至15日到各省辖市级检察院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笔试地点设在郑州,具体考点见准考证。 笔试时间安排:2010年10月16日08:30至11:30公共基础知识,14:30至17:30法律专业知识。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计算,即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40%+法律专业知识成绩×60%。笔试成绩在网站上公布。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自我情绪控制、人际合作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等,满分为100分。 实际参加面试的应试者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组织现有人员面试,应试者面试成绩须达到本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参加面试的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体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面试结束2天内进行。选拔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
对经“二次平均法”补充空缺职位的人员,按上述第十一项规定进行考察。“二次平均法”补充的空缺职位经考察后仍有空缺职位的,不再进行补充。
统一公开选拔录用的初任检察官人选在依法任命前,应先参加任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新录用的初任检察官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察不合格的,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取消录用资格,依法免除检察官职务。 本招考简章由省委组织部、省检察院负责解释。 本次考录工作查询网站: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www.ha.jcy.gov.cn) 河南人事考试网(www.hnrsks.com) 省检察院咨询电话:0371-66788118 附件:1.2010年河南省统一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人选职位及代码.xls 3.2010年河南省统一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人选报名资格审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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