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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录取规则

555edu.cn  2010-06-03 17:24:05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法招生,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在符合国家及各省等有关录取条件的前提下,遵守各地省高招办的录取原则。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未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采用“志愿清”,即按第一志愿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第一志愿生源不够,才从其它志愿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调配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外语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其余文科类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录取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综、外语、数学;其余理科类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录取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综、外语、语文。

  艺术类招生采用福建省艺术类统考成绩,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文科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文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录取;理科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文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录取。

  高职单招实行单独考试单独录取。由省高招办统一划定录取分数线,我院在录取分数线以上,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我院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

  录取时按各省高招办的规定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第十三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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