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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

555edu.cn  2010-10-25 08:48:44  阳光高考

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贯彻落实“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不断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奖学金资助、引导、激励的作用,推进全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成立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小组成员,审批评审小组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 评委会设主任一人,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两人,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下设若干个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委会委员主要由各高校学生处副处级职务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领导、专家、学者构成,评审小组成员主要由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人员构成。

各高校根据以上要求,推荐评审委员及评审小组成员各1名,形成全省评审人员信息资料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每年从信息库中聘请组成评委会委员、评审小组。

第三章  评审要求

  第五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指标进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小组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六条 委员及评审小组成员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委会申请回避;

  (三)不得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由评委会主持,全体评审委员、评审小组成员参加。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介绍情况、组织业务培训、宣布工作纪律、日程安排等。

   (二)分组评审。评审小组按照要求对各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集中讨论。评审过程中,如有需要,可适当安排各小组间的讨论交流。

    第八条 评审小组对各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高校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二)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教财[2010]70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教财[2010]7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各高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评审小组发现高校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应报请评委会同意后,要求有关高校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由评审小组写出书面意见,报评委会审定。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 各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组长签署评审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评委会审批。

第四章  材料报批

  第十一条 经评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向教育部报送国家奖学金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经评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由省教育厅、财政厅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主要根据省一级评审工作需要制定,各高校需联系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各自评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从2010年开始,每年一次,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开展全省各高校(不含厦门和部属高校)的集中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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