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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9月1日起,这7大行为将被认定为学术不端

时间:2016-07-24   作者:555edu.cn   来源:福建招生考试网    点击:21

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9月1日起,这7大行为将被认定为学术不端

  近日,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剽窃抄袭者可能遭到开除!

  那么具体哪些行为属于学术不端?发现情况如何举报?一旦被认定又会受到什么处理,一起往下看↓

  首先给大家科普一下!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这7大行为被认定为学术不端

  1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

  将面临5种处理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

  并符合这些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PS: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6年6月16日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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