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10 作者:555edu.cn 来源:福建招生考试网 点击:1
【提示】身为教师要保持高风亮节
虽然我们多数老师生活清贫,但有良心风骨,违规收受礼金会让教师的形象受损,更有悖于教师的职业道德,这根红线可是千万不能踩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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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报刊非强制,谋私经营要处分
【前车之鉴】区内向所有学生代购教辅材料,并未体现自愿原则
2014年江西省某地违规要求辖区内各中小学向所有学生代购教辅材料,未体现自愿原则;个别学校存在同一学科给学生订购两套或多套教辅材料、超出《中小学学生教辅材料目录》为学生订购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
【教育部点名行为】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第三条: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第八条
【如何处分】
第一条:对违反本办法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条:对违反本办法,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或变相提高进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定价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提示】杜绝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家长发现可举报
这些行为一是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家长的经济负担,还会降低家长对学校、教师的信任!一旦发现此类问题,家长们也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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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补课违纪律,校方老师都不行
【前车之鉴】女教师补课遭检查跳窗逃跑,补课机构要求整改
徐州市民张先生在一家名为“酬勤教育”的机构给孩子报了个暑假辅导班,不过在上课过程中,张先生发现这个机构戒备相当森严,不仅有铁门把关,还有人站岗放哨。记者将问题反馈到当地教育局后,教育局配合警察对该机构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遭到门卫的阻挡,其中一名正在上课的女老师(疑似在职教师)闻声立即推开窗户逃走。后续检查中发现该机构没有办学许可证,目前该机构已被要求整改。
【教育部点名行为】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如何处分】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提示】在职教师补课现象需规范,要让教育更公平
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的“补课”现象一直存在,无论是否有偿,它都是对学生负担的加重,不利于建设良好的教育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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